*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修正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4月7日 辽政发〔1987〕3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公安、工商、环保、水利部门协助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
第四条 下列水生动物最低可捕标准:
(一)海水鱼:小黄鱼,体长十八厘米;带鱼(刀鱼),肛长二十四厘米;鳓鱼(鲶鱼),叉长三十一厘米;鳕鱼(大头鱼),体长二十八厘米;鲐鱼(鲐鲅鱼),叉长二十二厘米;鲅鱼,叉长四十五厘米;高眼鲽(长脖),体长十七厘米;黄盖鲽(小嘴),体长十九厘米;石鲽(石江子),体长十九厘米;半滑吞鳎(牛舌),体长十七厘米;牙鲆(牙片),体长二十七厘米;黄姑鱼(月乐),体长二十三厘米;白姑鱼(白敏子),体长十七厘米;鲳鱼(镜鱼),叉长二十厘米;真鲷(加吉),体长十九厘米;敏鱼(敏子),体长三十厘米;鲈鱼(鲈子),体长四十厘米;棱鱼(红眼棱),体长三十厘米;鲻鱼(白眼棱),体长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鲱鱼(青鱼),叉长二十二厘米。
(二)淡水鱼(长度均指体长):鲫鱼、香鱼,十七厘米;大银鱼,十三厘米;鳊鱼、鲂鱼,二十三厘米;鲤鱼、重唇鱼,二十七厘米;雅罗鱼、鲴鱼,二十七厘米;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十四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