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超量加价的累进水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 水费征收
第十七条 工业、水电、城市公用事业及水产事业的水费、灌溉提水站的动力成本费,均由受益单位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
农业用水、排水的水费,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可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农业银行代收,并可提取代收手续费。水库、拦河闸管理单位从灌区水费中提取的水费,可由灌区管理单位在每年年末前统一结算,一次交清。
第十八条 各受益单位都要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四章 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自收自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条 水费的使用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范围是:
1.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2.工程的维修、养护、绿化以及灌区的清淤、渠道防渗、防汛的工料补助和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3.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
4.开展综合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
5、根据规定,提存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水费在保证上述必需的开支后,有结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调剂时,应给盈余单位留一部分资金,用于以丰补欠。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由哪一级管理的,在哪一级管理范围内采取补助和借贷的办法 进行调剂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水费收入中,每年要提存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水库提工业水费的百分之二十。大修理基金,水库和灌区一律提全部水费的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