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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7月14日 辽政发[1983]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受益单位必须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对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受益单位和广大群众缴纳水费的教育。水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各受益单位应把水费作为生产费用留足,按期缴纳。
  第四条 社、队自己投资兴建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效益,对水费的征收、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是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商品属性及供水成本等情况,参照受益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的。
  第六条 要实行计划用水,按量收费,定额计量,超定额累进收费办法,以利于发挥水的最大经济效益。
  第七条 用水计量办法,按国家水文测验规范执行。有条件的可安装水表计量。
  第八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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