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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间,有林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中有关禁止野外用火和控制火源、火种的规定;并禁止在林区和有林地区烧荒、烧茬子、烧果树枝和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上坟烧纸、烧香、送灯。
  第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重点林区实行封山防火制度,设立哨卡,控制进入人员。必须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核发证明。
  防火重点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条 在林区的村屯、机关、学校、部队营房、工矿企业、仓库、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十五米至二十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一条 各级护林护草防火组织备用的森林防火通讯器材、交通运输、车辆探火灭火工具等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对受到威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仓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应重点保护、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除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比照《条例》罚则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和有林地区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送灯,未造成损失的;
  (二)进入林区和有林地区超越限定活动范围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护林护草防火组织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面积乡(含有林单位)在五公顷以上、县在三十公顷以上、市在一百公顷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人有上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省境内草原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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