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迁移、 停止用电或者变更用电性质、户名等,按照农电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
第八条 乡电管站必须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对管辖的用电设施定期巡视、检修、维护,及时排除险情、故障,防止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第九条 乡电管站应当有计划地更新改造三类设备和二类设备。乡电管站有劳务费和其他收入的,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用电设施的维修、改造。
第十条 乡电管站必须执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用电工作,并建立安全用电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电管员和村电工应当模范执行电力管理的规章、规程和制度,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擅自拉闸停电;应当按规定收取电费,出具收费凭证,做到抄表、收费、服务到户。
第十二条 乡电管站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电养电的原则,按照使用电量或者设备容量,可以向用户收取农村用电管理费和设备更新改造费。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规定。
农村用电管理费用于电管员、村电工的工资、奖金、劳保费和乡电管站的办公费;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于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农村用电管理费、设备更新改造费应分别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截留或挪用。
乡电管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帐簿,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危害用电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和窃电。
用户必须遵守《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十五条 对在维护用电设施安全和排除重大险情、故障中事迹突出以及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农电主管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