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9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辽宁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5日 辽政发〔1987〕157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的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畜、禽、鱼类饲养动物的安全,促进饲养业的发展,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辖区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的饲料管理工作。
  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饲料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饲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 饲料的生产、经营必须保证质量,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凡从事饲料(包括添加剂,下同)生产的企业(包括饲养场的饲料加工车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饲料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厂房;
  (二)具有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防治污染的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生产环境。
  第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和留样观察制度。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县以上企业主管部门许可的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的,按《兽药管理条例》执行。生产不含药物成分饲料添加剂的,应经市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