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一条 承包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并受群众信任的人担任。个人承包要有经济抵押或经济担保人,也可交纳必要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有如下权利: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
  (2)向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会提出企业领导班子的人选名单;任免中层管理干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工资形式和奖惩制度。
  (4)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权购置或处理设备、库存物资和支配自有资金。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可以同科研、教育部门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实行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进行技术引进、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新产品试制和开发资源。
  (6)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和采取各种形式,组织集资入股,发展合作经济。
  (7)企业有权拒付非国家规定的各种摊派。
  第十三条 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有如下义务:
  (1)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按规定上缴税金、利润、管理费。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期收回应收款项。按规定比例提留各项基金。
  (3)管好用好企业的各项资金和设备,原有固定资产总值和流动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4)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原有固定工人平均收入逐年有合理的增长。
  (5)改善劳动条件,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
  (6)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并治理环境污染。
  (7)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如实向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业务活动和盈利、完税情况,呈报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由于承包者的过失使资源、厂房、设备等遭受毁损,应由承包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承包期限、产品数量、质量、产值、利润、上缴利润、管理费、依法纳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以及设备完好程度、安全生产、新产品试制、食品卫生、节约能源、智力开发、治理污染、奖罚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