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26日)废止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政发〔1983〕324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遵循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切实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和财政、水利、农牧、林业、城建环保、铁道、交通、地质、煤炭、冶金、社队企业管理、科研等部门组成,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电力厅。
各市、地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等。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任务是:
1.计委负责编制水土保持的长期计划,把水土保持列为山区建设、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
2.经委、计委、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审批各部门、各地区的山区丘陵区基本建设规划时,应把水土保持规划及投资等列入规划。
3.农牧部门负责水土流失地区土壤改良、种植牧草、绿肥作物、蓄水保土等农业措施,和修筑水平梯田、合理利用土地,管理国营农牧企事业单位和社队的开荒、参园、蚕场、牧场建设,并负责牧草籽的供应和牧草种植的技术指导。
4、林业部门负责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护林防火。荒山坡地造林整地,要防止水土流失。森林采伐必须兼顾水土保持,及时更新,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5.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水库库区的水土保持,山区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的修建与管理,以及水利施工中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理。
6.铁道、交通、冶金、煤炭、社队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道邻近地区和工矿区所属地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