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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政发〔1983〕199号文发布)

  一、我省能源短缺,一些地区小水电资源比较丰富,发展小水电对缓和农村能源的紧张局面将起重要作用。凡有水力资源的地方,都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下,积极兴建小水电站(网)。小水电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生产、社队工副业的人民生活服务,以活跃地方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加快我省的小水电建设,要坚持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兴建小水电的资金,以地方自筹、集资、劳务投资为主,除此之外,省里用长期低息贷款、农田水利事业费和地方基建设资、能源开发基金等超收部分给予补助。
  二、加强统一规划,搞好发、输、配、用电的配套,对有独立地方电网的,还要搞好四者的综合平衡。各市地编制的小水电发展规划,要经水电厅会同当地或省电力部门审查,报省计委批准,纳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实施。
  三、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三者利益原则,正确处理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关系。
  1.小水电在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上,在符合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和大电风联网运行。联网前,要做好发展和联网建设规划,经双方协商签定联网协议,并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网)联网运行后,其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
  2.凡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的,其联网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度办理,经过当地电业部门预审后,将工程计划任务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按计划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建设。
  3.联网工程,实行谁建、谁管、谁有和谁受益的原则。设备的选择要同电网设备水平相一致,做到统一技术标准。工程计划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上级水利和电业部门共同验收。小水电的内部电网,也应按有关的电力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4.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可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只发不供;小水电站(网)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以一点或几点方式与在电网联结。
  5.联风的小水电站(网),应按电网有关规程和经过断路器与大电网实现可靠的电气联结,并要有相应的指示、计量仪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其他必要的设备;要有与大电网调度联系的必要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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