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入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