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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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