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方式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按照《
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从事旧机动车收购、销售、代销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服从市场的统一管理。
前款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受旧机动车所有人委托销售旧机动车的,应以旧机动车所有人的名义实施。
第九条 旧机动车所有人需出售的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条 下列旧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证明的车辆;
(二)走私、盗窃的车辆;
(三)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
(四)按规定已超过报废年限或不足一年即将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按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车辆。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故意隐瞒车辆暇疵,制造虚假价格信息销售车辆;
(三)利用合同和其它手段进行欺诈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号、发动机号、底盘号;
(四)车辆的状况;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规费的缴交情况;
(七)车辆过户、转籍的办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名称;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销售的,应提供委托销售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审核检验合格的有关手续和行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