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2007年11月16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维护旧机动车交易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办理入籍手续的各种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农用运输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旧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交易,是指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售旧机动车,单位和个人购买旧机动车以及旧机动车经营者收购、销售、代销旧机动车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依法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督管理,由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商贸、交通、税务、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门和成都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直接买卖、代销或拍卖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