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漂流、停泊及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水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市及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职责。
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航务管理机构实施水上客货运输、航道和码头管理。
第五条 旅游、园林、城建、水电等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的水库、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域内,负责游览船舶、排筏、漂流器具、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 农业(渔政)、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 船舶、排筏、漂流器具、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或扣留。
第二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八条 各类船舶应当依法办理船舶检验、登记。
营业性客、货运输船舶和非营业性的工程、公务船舶,由区、县(市)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其中,航行水域跨区、县(市)的,由市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检验。
渔业船舶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检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