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体育市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以本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个人举办的射击、攀岩、探险、漂流、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赛车、赛艇、滑水、潜水、马术等体育经营活动,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以本区、县(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个人从事或以其他形式举办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
(二)单位有法人资格;个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资金;
(四)具有经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合格或者审核合格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其中特殊岗位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
(六)体育器材和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科学健身要求,体育运动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七)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还必须经其他部门审核同意的,从其规定。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申办射击、航空运动、热气球、赛车、登山、攀岩、探险、拳击、柔道、跆拳道、武术、赛艇、漂流、滑水、潜水、马术等特殊项目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游泳项目按《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进行体育彩票发行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
营业性健身气功活动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九条 需要变更证照核准内容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