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