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