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成都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征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姻介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价格、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申办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有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五条 婚姻介绍机构中直接从事婚姻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常住户口在本市;
(二)已婚;
(三)文化程度高中以上;
(四)熟悉婚姻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被开除公职的处分;
(七)婚姻介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申请开办婚姻介绍机构的申请开办者应向所在区(市)县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受理的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经批准的发给《成都市婚姻介绍服务许可证》。
《成都市婚姻介绍服务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