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代收机构。
第五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条 具体代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区、县(市)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其罚款收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所辖内的具体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应有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