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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收入、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实施货物采购、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
  (一)5千元以上的专项设备和物资采购;
  (二)各种建设工程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种工程维修、养护及装修;
  (三)机动车辆的保险、维修、燃油;
  (四)各种服务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政府采购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下,具体承担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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