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流动
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市城区、三县、乡(镇)地区暂住的下列人员: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聘用本市以外的从事各种经营和劳务的人员。含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餐饮服务业、运输装卸、建筑施工、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和外地驻抚办事机构聘用的本市以外的人员;
(二)配偶之间投奔,老人投奔子女,子女投奔父母的人员;
(三)在市区购置商品房居住,户口仍在市外的人员;
(四)因出差、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等来抚暂住在居民家中的人员;
(五)持劳改释放、解除教养证明尚未落常住户口或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劳改、劳教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在我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发证、收费、通报协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城建、卫生、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