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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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