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与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性病的预防、控制、监测和诊断、治疗等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南京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市性病防治工作实际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性病防治机构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七条 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