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人才交流招聘活动;
(二)承办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人才的引进和就业指导。
(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承办人事代理事项;
(六)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七)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本市急需的地区和单位流动。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自主择人和人才自主择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开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
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年检。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批准设立的部门提交年检报告书。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
(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
(四)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大众传播媒介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第三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流动渠道,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凭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