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行为,保障单位和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人才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的工作单位与地区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或者参照、依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本市人才流动工作;
(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批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举办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本市人才流动的各项服务工作,并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