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技术监督、地质矿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