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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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