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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已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
  (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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