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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现发布《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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