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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失效]

  (六)人防监察支队受市人防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人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七)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八)公用事业监察支队受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九)地质矿产监察支队受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集中供热监察支队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一)环境卫生监察支队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二)园林监察支队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十三)房地产开发拆迁监察支队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建监察支队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五、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监察处罚,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在城建监察工作中,对重大的、有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总队可组织领导、协调有关支队、大队联合执法,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权制止、纠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七、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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