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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已失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现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适应现代化省会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城市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城建监察总队在市建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监察支队、大队开展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各监察支队、大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主管部门和区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总队领导。
  二、城建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城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
  三、下列城建监察支队,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建监察处罚权。
  (一)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二)城建监察支队受市城建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三)房管监察支队受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四)土地监察支队受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五)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建筑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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