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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现发布《济南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以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区环境保护部门具体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驻济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应逐步采用燃气、新配方汽油和其他高清洁燃料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对改用高清洁燃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由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检测任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人员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标准,不得漏检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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