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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现发布《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贸委员会是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含历城区)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财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畜牧、卫生、环保、税务、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销售制度,定点坚持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推行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设有消毒池、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设计及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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