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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失效]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工程中标书等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开工审计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编制与修正概算的情况以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二)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同一项目法人的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成本的区别核算;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和财务报表;
  (四)待摊投资;
  (五)建设成本的归集和单位工程成本的计算;
  (六)投资项目的往来款项;
  (七)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以及建设物资和同期生产耗用物资的区别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有关单位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单位计提缴纳税费、执行有关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
  (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的规模、标准以及设计费用的收取;
  (三)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各种税费的缴纳;
  (四)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收取。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的批准、设计、历次调整概算、批复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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