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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现发布《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运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公共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投资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审计机关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本级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审计。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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