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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已经199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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