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改建邮电局、所或者邮电通信设施,应事先与当地县级以上邮电局协商,在保证正常通信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邮电机构、设施迁移到适宜的地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树、竹因自然生长已经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对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应当通知树、竹所有者或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
第四十二条 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内,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妨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因国家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术措施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通信线路安全,防止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二)不准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当事先与当地县级邮电部门协商。
(三)不准在设有水底通信管线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线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电杆、电线、电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人孔、手孔、分线箱(盒)、交接箱、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无人值守微波站等通信线路设施。
(五)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腐蚀电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植树栽竹。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房搭棚。
(七)不准擅自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不准擅自搭接通信电力专线。
(八)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