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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90)[失效]

  办理邮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谁办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并接受邮电部门的检查、指导,依法经营。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话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属于地方国营的纳入省、地(市)、县(市、区)计划;经县级邮电局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办农村电话,并纳入乡镇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四章 邮电服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非经邮电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和印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公用电信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无线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
  (四)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电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邮电机构提取办理邮政储蓄、汇兑业务所需要的现金,有关银行应当及时如数支付。
  第二十七条 禁止扰乱邮电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邮电局、所及营业场所的出入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禁止伪造邮电徽章等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和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邮政信报袋等邮电专用品。
  禁止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

第五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车站、机场、港口,应当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所需的场地和出入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车站、公路车站、机场、港口,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所和专用通道,由邮电部门承担有关基建费用。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地运递。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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