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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并事先通知邮电部门。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的,邮电部门有权制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或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邮电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与树木管护单位会商,由树木管护单位及时修剪,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林木,确保通信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建设施工损坏或擅自移动电信管线。对施工中可能危及电信通信安全的部位,应事先通知邮电部门,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动工,邮电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四条 有关建设单位布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有线广播线路或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符合保护相关地区内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邮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正式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市政等部门协商并负责迁移或重建场地的申请、审批及征地等事宜和承担拆迁、新建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地、市、县的卫星通信天线、微波、无线短波等无线通道,应重点保护。未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一、二级干线无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和阻挡电波正常传输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在自治区内开办的各种邮电业务应加速使用藏语文,逐步做到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
  第三十八条 邮电局(所)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上级规定的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种类。
  邮政信箱(筒)应当标明上级规定的开取频次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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