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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车站、机场应统一安排邮政部门装卸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现场。车站、机场改建、扩建时,应当将邮件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的邮电专用车辆,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执行战备和其它紧急任务的通信车,在通过渡口、桥梁、检查点、塌方区时,应予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时,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上述车辆和工作人员应当带有邮电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邮电运输车辆和供通信用自备发电机所需油料,由各地纳入国家用油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或强行搭乘邮车,盗窃、哄抢邮件。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监理部门应迅速派员勘查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完成邮件运递任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检查、扣压邮件或邮政专用车辆,不得扣留邮运车辆驾驶员和邮件押运员。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阻塞邮电局(所)门前通道,影响邮电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实行邮电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妨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法规,确保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
  通信线路包括:(一)架空明线——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二)埋设线路——地下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电缆充气及其它附属设备;(三)无线线路——无线电收发射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向公民进行保护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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