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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失效]

  邮电部门可以无偿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通信线路,但应事先征得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对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检修时,邮电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营业和邮件运输、处理部门的生产用电,应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中断。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的公用电信网和其它部门的专用电信设施的建设,要在统筹兼顾、综合布局前提下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其它部门应当尽量利用既有的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邮电部门对其它部门建设内部专用电信设施,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给予可能的帮助。其它部门的专用电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不得对外营业,不得担负其它部门的通信任务。任何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邮电业务。
  其它部门专用电信设施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要符合邮电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须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建设单位分担因此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部分的建设费用,邮电部门对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各地、市、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技术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经有关主管批准后,邮电部门可以采取集股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对入股或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邮电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其通信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县以下农牧区邮政投递、线路维护所需的亦工亦农人员,并会同邮电部门合理确定他们的待遇。对于县以下农村电话,邮电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营业服务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内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运载邮件的责任,并应保证邮件优先发运,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受和发运,防止邮件的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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