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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投掷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搭挂物品、张贴宣传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砂、取土、堆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两米、天线区域周围两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各一米内建房搭棚,各三米内挖砂、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肥池、沼气池、牲畜圈;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质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砂、爆破以及从事其它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八)擅自拆迁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它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其中影响无线电通信的,还应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
  (一)因建设或施工需要搬迁、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
  (四)生产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它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因建设或施工造成邮电通信设施妨碍交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负责迁移或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必须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邮电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线路上,新植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可无偿修剪、截干或伐除。原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可商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截干或伐除,并按有关规定补偿经济损失;可无偿修剪树枝。

第四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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