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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失效]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有救火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
  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农场、村根据需要配备防火员,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
  各种形式的消防队,均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灭火调度指挥。
  第九条 组建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由组建单位报经省辖市、州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和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以及防火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责任的承担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承包方、承租方负责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村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做好村民、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可向有关部门或者负责人举报。
  第十三条 从事消防器材维修和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的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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