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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3月3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和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劳动、司法、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地震等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的消防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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