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受理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要时以省长办公会的形式审议复议决定,依法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监督并严肃处理。
4、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于本机关和分管战线、系统信访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必要时要亲自过问、受理或者督办,以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畅通和完善省长热线电话等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线索,要交由有关机关及时处理。
(五)要把依法行政同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1、依法行政是消除腐败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行为,清除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坚决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健全制度,形成约束机制,防止和消除腐败行为。
2、对于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勒拿卡要、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层级监督或者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予以纠正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层级监督、专项监督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构成犯罪的问题,要及时交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政府法制建设作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和行为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运行的前提和保障。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把政府法制建设纳入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全省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有省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