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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3、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提高立法质量上狠下功夫。一是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决策与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注重立法实效。二是树立全局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防止借法争权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三是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用法规、规章予以肯定。四是加强立法调研和执法成本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作出规范,以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适当超前性。
  (三)以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政令畅通。
  1、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全面负责的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通过有效机制,把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执法组织和人员,明确目标责任,严格检查考评,并将执法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政绩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的份量,在认真总结我省5年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制度适时上升为省政府规章。
  2、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调查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并保证其从事执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和条件。要严格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严肃纪律,从严治政。
  3、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或参与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支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帮助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克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四)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外部监督,切实强化内部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处理信访案件。
  1、省政府组成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省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并虚心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种监督提出的问题,要抓紧整改,认真纠正。
  2、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分管战线或者本部门、本系统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并建立和落实行政违法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将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地方或者部门限期纠正。接到通知书的行署、市政府或者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督办,按期反馈结果。逾期不纠正的,省政府将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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