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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高等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个别专业的教师取得两个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金。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金或申请减免学费。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接收安排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贫困地区就业;对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应创造条件支持其到专业对口单位就业。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对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促进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开发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教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相应核减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
  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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