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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1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的高等教育事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等教育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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