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上一年度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的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一次计算,限期交纳。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交纳。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是计划外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
第四十一条 农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计划外的,该子女在七周岁以前,第三个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该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前不分给口粮田、责任田等;具备分户条件的,也不再分给宅基地。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全部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做假节育手术,鉴定胎儿性别或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的,没收违法活动器械和全部违法所得,每例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执业医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执业证书;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明或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每例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的生育证、节育证明、病残鉴定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一律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