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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订)[失效]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三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施术单位应负责治疗和治疗费用。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发生的节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计划生育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小组应选任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应加强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群众性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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